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財政部備查,於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03年度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維持102年度之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房屋租金標準則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2個部分,103年度各地區住家用房屋租金標準,經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後,亦維持102年度標準;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之租金標準,則由各地區國稅局蒐集資料並實地調查後,按各區域繁榮程度及實際租金情況,酌予調整訂定。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據以調整租賃收入之準據。

<附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相關附件:103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