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屆扣繳單位辦理年度扣繳申報季節,常接獲公司詢問電話,如因會計作業疏失,年度結束時應給付之薪資及獎金,延遲至次年度始入帳,應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54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令規定,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至因會計作業疏失,年度結束時應給付之薪資及獎金,延遲至次年度始入帳者,仍應依實際給付日扣繳所得稅款,該筆薪資及獎金,應列為員工次1年度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訂於102年12月31日發放員工薪資所得,惟因銀行作業疏忽,遲至103年1月1日始入帳,該筆薪資所得應屬員工103年度之所得。

該局籲請各扣繳單位注意,辦理扣繳稅款及扣繳申報,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一時作業疏失,而遭補稅送罰;今(103)年扣繳申報截止日1月31日因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順延至2月5日,請各扣繳單位及早申報,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