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有關兩岸的經貿議題仍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焦點,兩岸租稅也因開放交流而益顯重要,例如台商有大陸地區所得時,應如何報稅?又該提供那些證明文件?這些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則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除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經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外,還必須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能獲准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任職於台灣某公司,於102年度公司將甲君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主管,102年度甲君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0,000元)1,85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0,000元,應納稅額22,000元(B),也就是說,甲君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C(C=A-B)為218,000元,若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D)為290,000元,則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抵之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000元,而不是290,000元。

該局最後呼籲,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不同,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兩者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列報,免得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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