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保代 收入須繳印花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29)日表示,配合金管會發布解釋令,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屬於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在民國75年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仍未調整課稅方式,因此仍須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於保險業本業的銷售額,自今年1月1日起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均應課徵印花稅;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若未繳納者,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

許慈美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主以勞務為主,進項稅額比一般公司為少,實質稅率超過3.5%;但在金管會於今(101)年1月間發布解釋,將其適用的營業稅率由5%調降為2%之後,上述公司的實質稅負,其實已經大幅減少。

官員指出,在民國75年前所實施的營業稅,針對買賣業以總額型方式,課徵1%至2%的營業稅,凡有買賣行為都要課稅,在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後,以加值型方式課徵營業稅,但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因貸放款業務與買賣業性質有別,仍維持總額型課徵方式,因此沒有印花稅的問題。

不過,金管會在今年1月間修正保險法,將經營保險招攬業務的保經、保代公司的營業稅率,由5%調降為2%,因此產生了是否需繳納印花稅的疑慮,財政部賦稅署因此發布解釋。

財政部強調,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是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可排除課徵印花稅者,以併入加值型營業稅課徵的憑證為限;金融業經營其本業的銷售額,在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仍維持原有採總額型的課徵方式,因此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及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