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陸來源所得,抵稅要雙證

2011-12-14 時報資訊【時報-台北電】

兩岸的國稅局都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列為關注重點,安永執業會計師劉惠雯指出,稅官可能透過稽查個人綜所稅,反推回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要提高對大陸來源所得的稅務風險注意度。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劉惠雯昨天在安永舉辦的「人力資本稅務研討會」指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規定,其法源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根據該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台灣公司給付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無論是派駐在大陸地區的辦事處、分公司,或者關係企業提供服務的員工,都有申報義務。

劉惠雯表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但應備齊文件,包括大陸地區的繳稅文件,應經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台灣的海基會驗證;而且台灣雇主應說明扣繳憑單所載的薪資所得,是該公司外派員工大陸來源所得。

要注意的是,扣繳憑單金額是一等於一,而非一加一等二,也就是,在大陸繳的個所稅,只要取得合規憑證,可以拿回台灣扣抵。

但由於大陸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現在已不再載明所得額,所以公證書上也僅記載在大陸的已納稅額。

劉惠雯說,此一改變影響所及,台灣稅官可能對你說,因憑證未載明所得額,所以不能「退稅」,為此,企業更應注意取得台灣稅局所要求,經公證及驗證的大陸地區所得額證明文件。

劉惠雯指出,外派員工綜所稅申報地的國稅局,可能會發函到台灣雇主申報扣繳憑單所在地的國稅局,以查明台灣公司所支付的薪資確屬大陸來源所得;台灣公司也可能被要求提供派駐合約,或者要提示會計記錄、intercompany charge invoice、大陸關係匯回款項的銀行匯款單據等,證明已將給付外派員工的薪資轉嫁給其在大陸的關係企業。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