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買賣不動產規避特銷稅,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坊間盛傳利用名下無房產之他人名義買賣不動產,即可進行炒房,不必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該局特別針對疑似無資力人頭短期買賣房地產案件,加強選案查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有多筆房產,在特銷稅條例施行前亦有多筆不動產財產交易紀錄,然在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即無買賣紀錄,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為規避特銷稅,利用名下無房地產之姪女乙君買進房地,再安排乙君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情況下銷售房地,故而免課特銷稅。本案查得乙君於101年2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購入台北房地,其購屋頭期款全數由甲君提供,貸款利息亦由甲君支付,隨即於101年7月間以總價1,360萬元之價格銷售與丙君,丙君匯入乙君帳戶之價金,短期間內即陸續現金提領一空,遂而查獲甲君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逃漏特銷稅。除補徵甲君特銷稅204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務必要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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