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動補報漏稅額,應注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對於涉及短漏報情節輕微者,財政部另以函釋放寬適用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如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公司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亦可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轄內甲公司自動補報100年度漏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5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96年度核定虧損數500餘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該局於受理補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漏報所得稅額已超過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補繳漏稅額,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乃輔導該公司儘速繳納稅款,以維護其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之案件,可免除處罰,惟短漏報所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未繳納稅款,致不符合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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