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伙食費列報規定

臺南市某診所林先生問:診所提供員工膳食之伙食費用,是否可以全數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供應員工膳食,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1,8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費用認列方式,則依業者係發給伙食代金,或實際供應膳食而有差異。

臺南分局舉例說明:

一、甲診所每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2,400元,其中1,800元可列報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限的600元,因員工有實際所得,應轉列薪資費用科目入帳,並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二、乙診所實際供應膳食給員工,每人每月實際花費2,400元,其中1,800元可列報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限的 600元,如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可以轉列薪資費用入帳,若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列費用。

以上二案例主要差異在業者如係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其性質為薪資中之津貼補助,超限部分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列報扣(免)繳憑單,並可轉列薪資費用;若業者係實際供應膳食給員工,在伙食費超限部分,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列報扣(免)繳憑單,始可轉列薪資費用,如不轉列費用,則免併計員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