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發生繼承之遺產稅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發生繼承案件適用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公告調整。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財政部並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前述各項金額。

該局指出,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1、 免稅額: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維持現行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

2、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由445萬元調整為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557萬元調整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年度,宜檢視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