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駐診收入 改列薪資所得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30)日表示,基於衛生署認定大型醫療院所與住院西醫師之間屬於僱傭關係,因此重新規定西醫師綜所稅申報規定,從今(101)年起西醫師申報有關醫院駐診所得部分全部認定為薪資所得,不再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該項改變從明(102)年度5月起申報101年綜所稅適用。

官員表示,多數大型私立醫院或者財團法人所屬醫療院所,都以「駐診拆帳」並根據醫師門診收入支付所得。但所謂稱「駐診拆帳」,是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由於衛生署強調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應認屬僱傭關係,因此從今年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的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應依所得稅法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等,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其勞務報酬,以薪資所得課稅,同時廢止有關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