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子女免稅額,未經協議者,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者關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女免稅額,該局以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前妻乙君並由其列報扶養,乃否准認列甲君扶養子女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協議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惟子女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均由其支付。該局復查結果以,經查其子女確係與乙君同住,並受乙君扶養,系爭扶養子女之免稅額由乙君申報,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單純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得否減除免稅額,仍應以所得稅法本身之規範目的為判斷,即仍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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