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或於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消滅時,未依規定迴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將被補徵稅款並處1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未實現重估增值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上揭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措施係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有未實現利益、累積換算調整數正數等應合併計算)提列。該局查核某家A上市公司發現其98年底帳列股東權益其他項目淨額為790萬元﹙長期投資累積換算調整數1,450萬元、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660萬元﹚,並無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產生,無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惟公司仍就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660萬元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9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除遭該局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即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減少或股東權益為加項金額)時,營利事業原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限制原因已消滅,應將原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廻轉為可分配盈餘分配,未做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查核某家B上市公司發現其已就98年底股東權益其他項目減項淨額為650萬元﹙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350萬元、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300萬元﹚提列特別盈餘公積650萬元,並列為9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查該公司99年底股東權益其他項目淨額已由負數轉為正數160萬元﹙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340萬元、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500萬元﹚,惟公司於100年間分配99年度盈餘時,未將前開限制原因消滅之特別盈餘公積650萬元轉回可供分配盈餘分配,亦未併同99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及迴轉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