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死亡後才除權(息)應由繼承人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凡死亡時被繼承人遺留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但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容易忽略未申報的財產,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為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均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領取之孳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殊不知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明定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且該交易日在繼承開始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日期103年6月20日,A股票發行公司明定除權或除息交易日為103年6月16日,該交易日在繼承開始日前,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反之則否。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如屬股票發行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始確定除權(息)交易日者,其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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