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不因外僑身分而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有所得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不因身分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該局指出,近年來房市交易熱絡,各式避稅方法層出不窮,尤以人頭〈他人名義〉購買預售房地為甚。該局發現,少數購買預售屋者,著眼短期持有利益,誤以為外國人不在國稅局預售屋交易查核範圍,先以外國親友名義預訂〈紅單〉或簽約,俟簽約〈實際移轉〉前再轉售他人,規避相關稅負。該局調查相關事證後,遂對該等實際出售者補徵相關稅額並課處罰鍰。

該局說明,預售屋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該權利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需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及支付費用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呼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該局提醒,若出售預售屋有獲利但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均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