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列報保險費用之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費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至於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其性質屬個人保險之範疇,雖採「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惟其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壽險,所以營利事業若有為員工投保該等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列報保險費,需確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所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免因憑證不完善遭到剔除補稅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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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許瑞玲,電話04-23051111轉7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