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租金扣除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規定

嘉義市林先生詢問,兒子在臺北讀大學,在臺北租房子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如林先生所詢情況符合上開規定時,可於申報時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但納稅義務人子女如有在國外求學租屋,即使確為自住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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