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適用 漏報所得裁罰計算公式出爐

2012-02-09 工商時報記者 張國仁/台北報導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裁罰基準計算公式出爐。財政部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的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都適用。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在今年1月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其中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處罰鍰的申報案件,須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的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為負180萬元,加所漏報所得210萬元,減0元(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0元計算),等於30萬元。

計算應處罰鍰的基礎金額,則為30萬元乘17%,等於5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