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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