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1年9月6日起,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如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均遭駁回者,可直接在地方法院設立的行政訴訟庭起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訴訟新制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人民可就近至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中,以稅務事件占最大宗,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有關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綜合所得稅多屬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直接在該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該局進一步指出,行政訴訟事件,以撤銷訴訟最多,為使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作出更妥適的處分,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然而在稅捐課徵事件,於提起訴訟前,則要先經過復查及訴願程序。另外,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超過40萬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如果沒有超過,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戶籍設於桃園市之陳小姐應補繳綜合所得稅100萬元,陳小姐如果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後,其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陳小姐對於補稅額100萬元全部不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只對其中免稅額3萬元不服,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該局特別說明,第一審是事實審,法院原則上會開庭讓兩造進行言詞辯論,亦即緃使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稅務事件,也有讓納稅義務人得直接於法官面前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保障人民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