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仍可繼續執行

甲君問:聽說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即就不受徵收期間5年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間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該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廖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