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另就營利事業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

以下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1. 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就經營內容項目及開立發票品名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 營利事業若專營有價證券買賣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3. 營利事業若於101年度被稽徵機關輔導補開統一發票或查獲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將該筆調增或短漏之銷貨收入列入該年度之營業收入。

4.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者,仍應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5. 有關營利事業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款及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金準備仍應依法申報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1. 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 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3. 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公式計算,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4. 於100年6月9日以後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或於100年6月8日以前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得計入補繳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1.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提醒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彌補數。

2.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或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發生者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3. 營所稅如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應一併申報。

最後,請營利事業就已申報完成之申報書各項欄位再次檢核確認皆已申報,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營利事業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