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購入贈品時,如係以費用科目列帳,年底應特別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盤存並調減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