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牌承攬工程漏稅 徒刑伺候

營造業借牌承攬工程相當常見,但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向營造業借牌承攬工程,未辦營業登記者,遭國稅局查獲後,不但要按漏報營業額補稅帶罰,還會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被移送法辦,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宗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借用營造廠商牌照,投標承攬工程,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漏稅案。借牌營業的個人除須補稅外,也被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罰鍰,共計3千多萬元。

國稅局官員指出,未具營造廠商資格的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借用乙營造公司營造業牌照,投標承攬政府工程,因被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國稅局除對甲君補稅帶罰之外,他和乙公司代表人也分別被移送法辦。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43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及協助他人逃漏稅者,分別可處五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官員指出,財政部曾發布規範營造業者借牌營業的解釋令,出借牌照者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不實行為,屬於從事不實的銷售,稅捐機關除應將查證事實的有關資料,移送檢調追究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刑責外,按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也將撤銷其營造業登記證。

南區國稅局提醒,從事承攬工程的個人,應取得營造廠商資格,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營造廠商也不要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借給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或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