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因員工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應列報其他收入科目或薪資費用科目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發放薪資時,因員工未達業績或違反人事規定予以扣薪,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部分,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科目或作為薪資費用科目的減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申報,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達內部控制之目的,如員工之出勤紀錄不良、經常請假、未達業績及未遵守內部行事規則等,常會以扣薪作為懲罰手段。營利事業每月結算員工應發薪資時,均先扣減勞、健保費、請假及其他未達業績等扣款後,以匯款或付現方式支付予員工,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員工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應發薪資支出扣繳申報資料調整後列報薪資費用科目,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健保費用,則列報保險費用科目,至於員工因遲到、請假或業績未達目標而遭到扣款部分,營利事業並未支出該筆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科目或薪資費用科目的減項,才不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日前選案查核某大型人壽保險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薪資費用科目,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達目標者會按比例予以扣薪,經查100年度對員工扣薪金額為300萬元,惟未將該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科目或作為薪資費用之減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50餘萬元並處以1倍之罰鍰,合計本稅加罰鍰金額超過百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儘速檢查自己的帳務,若有前述情形,請儘速作帳務更正,於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