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請協助業者查詢實際營業之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

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請協助業者查詢實際營業之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

經濟部 函

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5460號

主旨:請轉知 貴會會員接受業者委託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時,請協助業者查詢實際營業之場所是否符 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1年12月14日研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廢止後,登記、管理分離配套措施會議」本部應配合辦理事項。

二、按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除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小規模商業外,應依該法辦理商業登記,於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公司或商業始為成立,並得以公司或商業之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三、合法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並非表示其後之經營行為可不受其他法令之規範。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公司或商業之法律關係準據地,至於公司或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73條、消防法第6條等之管理規定,故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經營業務時於不符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消防設備不符消防法之場所營業,應受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91條、消防法第37條之規範,不以其已為合法登記,而有不同。

四、為免公司或商業投入之裝潢設備造成損失,甚或因不諳法令而受處罰,惠請 貴會會員提供專業代理人之服務時,應向業者說明場所管理法令之規定,並協助公司或商業填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如附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計、建管單位或『營業場所預查服務櫃檯』,申請查詢實際營業之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並於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申請書填載營業場所及查詢編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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