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損失須已確定實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5,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以其中5,2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核定其他損失3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7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5,2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98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該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之工期逾期原因,導致後續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99年間向臺灣○○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1億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5,2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為何,且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應注意列報其他損失時應已確定實現者為限,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