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新查核準則 有助打呆

2012-01-0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公布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賦稅署官員指出,新的查核準則依呆帳損失發生的原因,明確規範應提示的證明文件,有助於企業打消呆帳時有所遵循。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昨天表示,為配合所得稅法與營業稅法的修正,財政部日前已邀集會計師界及各工商團體通盤檢討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並於昨(4)日發布實施。

賦稅署官員表示,過去債務人發生公司倒閉與逃匿情況時,企業發生呆帳,即使寄送催收信函,也因無法送達,無法提出呆帳證明文件打消呆帳。

修正後的查核準則規定,若債務人逃匿無蹤,但企業確實寄送催收的存證函,雖因債務人逃跑,無人簽收而被退回,企業也可以此退回的存證函為證明文件認列呆帳;如果債務人在國外,則需請我國駐外單位查證並提示證明。

營利事業除呆帳問題外,過去營利事業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沒有劃分房屋款或土地款,在課稅時常發生爭議,配合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新查核準則明訂此類利益,企業必須區分房屋款或土地款,並規定都要含稅計算價值。

另配合所得稅法第44條存貨估價方法,將「時價」修正為「淨變現價值」,新查核準則也修正相關存貨估價規定,須採「淨變現價值」。官員指出,此處所指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淨額為準。

新查核準則並增訂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以致實際未逾請求權時效者,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資認定。

此外還參酌跨國公司國際化財務管理實務,明確規範我國境內的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的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