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業已修正自101年起取消免稅,因此,自101年起上開人員取得薪資所得時,應由給付單位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並自102年5月起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予上開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該筆所得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是,上開軍教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軍教人員若於101年1月15日取得100 年度年終獎金,即應併入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尚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上開軍教人員若有符合上開應併入101年度課稅之薪資所得,今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