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被處罰鍰甚至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予停業處分,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受罰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