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6捐地抵稅函令,判違憲

2012-11-22 時報資訊【時報-各報要聞】

爭議多年的捐地節稅,如既成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申報所得稅時抵稅,但扺稅額如何認定?司法院大法官昨(21)日指出,財政部為此所先後公布的6件函令,都沒有法源依據,違憲,即日起不能再用。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同時,解釋文並沒有「指導」財部如何因應,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說,未來稅捐機關應該依個案核實認定,特別是實價登錄制度上路後更為可行,或者修法增訂條文,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予授權行政命令訂定,宜盡早處理,以利人民有所遵循。

大法官昨天發布的705號解釋文指出,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得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但實物捐贈,例如捐地,其認列得減除的扣除額度,用何標準計算,稅法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得以用行政命令規定。

但財政部為協助稅捐機關認定,在民國92年至97年,先後發布6件行政函令規則。包括92及93年先概括規定依財政部核定的標準認定;94年進而以除情形特殊者專案報部核定外,其餘都依土地公告現值16%單一標準計算;95至97年也是照94年函令內容辦理。

大法官昨天宣告財政部這6件函令違憲,主要理由是6件函令都沒有法源依據,納稅人扣除額能夠計入多少,會影響稅基計算標準,也就是影響稅負輕重。因此,不能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授權,即用行政函令規範。

不過大法官陳新民認為,705號解釋文是「虛幻的藥方」、「浪漫的期待」無法解決內政部尚未徵收全國4萬多公頃既成道路,所須高達3兆以上經費的困難及人民土地遭限制運用所生民怨問題,他斷言此號解釋文會造成人民、政府及國庫三輸的結局。他認為,財政部這幾年用土地公告現值16%單一標準計算,來解決問題的苦衷,都是出自公益考量,理應獲得大法官的支持。

但這是陳新民個人意見,大法官會議是採取多數決議,因此儘管15位大法官中有蘇永欽、林錫堯、陳敏、黃璽君及陳新民等5位持「不同意」意見,會議仍通過705號解釋文。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限制違憲 捐地節稅 將重出江湖

    • 2012-11-22 01:19

    • 工商時報

    • 記者張國仁、林淑慧/台北報導

捐地節稅曾經讓許多人賺到不少錢,但自從財政部陸續發布只能按土地公告現值16%列扣除額的限制令後,捐地之風受到壓抑。會計師認為,大法官釋字705號,對納稅人來說是利多,捐地節稅交易可望重現活絡,特別是在財政部修法前的空窗期。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廢掉財政部這6號限制的函令,就是要按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例如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認列,或者主張用納稅人土地交易成本核實認列,都比被財政部限制在只能按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有利。

張芷指出,依解釋文內容,大法官多數認定是程序違法而違憲,因為沒有法律授權財政部去作限制,這不是實質違憲,預料財政部會按大法官意旨去做修正。

正大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羅裕民也說,這麼一來,捐地節稅市場馬上要恢復活絡了。

羅裕民表示,至少在705號解釋文宣告,一直到財政部完成修法「空窗期」,人民如果提出捐贈土地的申請,財政部不能不按所得稅法現行規定來辦理!

他指出,雖然政府規定有時候很難說,例如商譽價值的認定,稅捐機關公布規定,事後又不按規定辦理引起很大爭議與訴訟。但捐地節稅這件事,既有大法官解釋為後盾,財政部若要修法追溯,會很「辛苦」。

羅裕民認為,回歸所得稅法規定時,捐地給慈善機構、學校等公益單位可抵20%,如果是捐給政府是「沒有限額」,全部都可列報為扣除額減項,可以預見捐地節稅市場很快會熱絡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