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裁罰基準

財政部表示,為稽徵機關審核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有一致之裁罰基準,該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如營業人專營前開免稅貨物或勞務,因無銷項稅額,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尚無需報繳營業稅,不致發生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至各級政府機關部分,雖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其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行為,尚無免除其納稅義務。是以,類此營業人可能存在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仍需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而生逃漏稅情事,仍需依法處罰;因其非屬申報案件,尚無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處罰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處罰。查現行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對該等營業人尚無訂定一致性裁罰基準,如該等營業人涉及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稽徵機關係依前開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所列其他有漏稅事實者之規定,不論違章次數均按漏稅額多寡對其裁罰,相較於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係依前開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所列申報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之違章情形,審酌一定期間發生相同違章情事之頻率給予相對減輕處罰之裁量,造成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與一般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觸犯類同之違章情節時,其裁罰倍數卻較一般營業人為高,而不符平等原則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資衡平,該部爰於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之違章情形,並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按查獲次數減輕處罰如下: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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