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死前2年贈與 須課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贈送子女現金或財產,除了要依法繳納贈與稅之外,若父母不幸在2年內過世,子女所取得的現金或財產,必須併入繼承遺產總額內,依法課徵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之前曾查到一起個案,甲君在死亡前1年、前1月,分別贈送兒子、媳婦現金180萬元、300萬元,但是並沒有資金往來紀錄;甲君過世後,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繼承人漏報遺產稅,除依法要求補繳外,還處以漏報罰鍰。甲君的兒子不服,向國稅局提起訴願,表明是代替父親甲君提領存款,現金都已交給父親花用,但因無法提出可證明資金流向的證據,而不被國稅局採信。

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若甲君在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資金流動,而其兒子、媳婦對於甲君舉借的債務、出售財產的價金或提領的存款,又不能證明款項的用途,還是要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