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節稅有撇步

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在不景氣的時代,如何節省稅捐已是營利事業最關切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整理固定資產節稅方法報你知。

方法一:已達耐用年限的資產將殘值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甲公司於92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0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方法二:繼續提列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如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行估列殘值200,000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0,000元=[( 1,000,000 元- 200,000 元)÷ 4]。

方法三:辦理資產重估價

如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如91年購買一建物成本31,000,000元,耐用年限30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每年1,000,000元,至100年時已提列10,000,000元,未折減餘額為21,000,000元,100年12月31日物價指數為1.3104已達重估標準,重估價值為 27,518,400 元,重估後每年可提折舊額為 1,310,400 元[=27,518,400 元÷(未使用年數 20 + 1 )],增加310,400 元之折舊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

營利事業之獲利情況不一,在獲利豐厚年度選擇方法一可達立竿見影之效果,在獲利平穩年度則採方法二,以達每年定額節稅效果,如資產增值空間大時,則採用方法三,不但公司資產可更貼近現實且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平時應多留意自身之經營狀況及財產型態,選擇並運用最有利之稅法規定,來規劃企業之經濟活動,以達成最大實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