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修正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

主旨: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修正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工業局103年5月27日研商「工廠廠名(事業主體有變更)等變更登記事項應檢附書件及審查項目」檢討會議決議(本部工業局103年6月6日工中字第10305013550號書函)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3年5月6日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5次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本部99年4月2日經授中字第09930200410號函釋有關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經執行多年,邇來迭接獲廠商反映,重辦工廠登記過程遭遇環保等瓶頸問題,且營業中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與利用歇業或註銷工廠登記後之建築物設廠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之情況有別,考量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曠日廢時,影響重大投資案件投資時效及工廠運作,在不違反監察院對本部糾正之要求及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兼顧簡政便民,修正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

三、事業主體變更(無涉其他登記事項變更)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其審查事項應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4款、第6款及消防、建管等確認事項,業者先向環保單位申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並依其出具之環保(判)文件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檢同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登記核准函(含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向工業單位申請。如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並應邀集消防、建築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准予工廠變更登記。

四、前揭修正涉及「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應檢附書件」,本部另案辦理修正。

五、本部99年4月2日經授中字第09930200410號函(如附件)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

經授中字第10331300730號函.pdf

變更登記應檢附書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