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基金專戶應與公司完全分離方得列報退休金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方得於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其孳息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主張申報利息收入中有1,000元係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之利息收入,非公司之所得,惟查該公司並未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並未與該公司完全分離,除核定公司短漏報利息收入1,000元外,該公司當年度所提撥之退休金費用100,000元,併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確實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