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核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釋,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該部考量學生團體係由學生組成,經學校同意舉辦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係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其為舉辦各該活動而售票或收取費用,倘係為支應舉辦活動所需,且活動之剩餘款均用於該學生團體者,與一般商業性活動尚屬有別。

財政部進一部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其性質與該款規定情形類同,倘僅因學生團體非屬該款規定之免稅主體,而排除該款免稅規定之適用,尚有未宜,爰核釋是類活動得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並廢止上開該部88年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