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正式實施後,民眾查詢個人所得資料之管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起,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即可開始實施。

該局說明,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填發所得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該局指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正式實施後,民眾取得個人所得資料之管道如下:

一、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申請提供。

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下列方式向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一)親自查詢:

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誤後即可查詢。

(二)委託代理人申請查詢:

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無誤後即可查詢。如代理人所提供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財政部報繳稅網站,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課稅年度之憑單資料。

四、參考國稅局每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明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