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有權處理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始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需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始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101年2月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該局以林君係於該局100年9月7日進行函查調閱相關資料後,始補報補繳系爭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乃駁回其復查申請。林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籲請,民眾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誠實申報納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發現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日在前,而自動補報補繳日在後,仍需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