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該局說明,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

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

(二)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可向國稅局索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使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