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職所得,扣繳所得額如何計算?

高雄市鹽埕區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員工的退職所得如何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之所得額填列於給付總額欄,並按此所得額辦理扣繳,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上述之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其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