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若超限時,除補稅外還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負責人李小姐詢問有關該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交際費用增加,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有無列報交際費用稅法規定之限制。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不超過規定限額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以交際費用列報要件是一:必需與經營業務有關,二:取得合法憑證,

三、不得超限。

又交際費限額之計算,依該法條規定,按進、銷貨金額及經營業別等有所不同,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如超過限額遭剔除致短繳自繳稅款時,稽徵機關除將核定補繳稅款,亦會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該核定補徵稅額之原法定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公布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若加計利息之金額不超過1500元,亦免加計

營利事業(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342】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香文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