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3961號

茲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陳 冲

經濟部部長 施顏祥

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公布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