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獲被繼承人王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6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無須課徵贈與稅,惟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致漏未併入,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規定,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