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國外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國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前揭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憑供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部分有經濟部人員派駐之駐外館處,營利事業亦得就駐外之商務組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作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而此等證明係供稽徵機關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