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力颱風來襲,若有災損應於期限內儘速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蘇力颱風來襲,造成全台重大災害,特就所屬稅目相關減免規定,提醒受災戶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等有關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另經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另相關申請書表及範例,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國稅局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若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