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租稅締約國申請免稅 溢繳國外稅額不得扣抵

2012-02-17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因為不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扺我國應納稅額。

台灣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為避免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目前我國已與包括澳大利亞、法國等22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另與加拿大等14個國家或地區簽訂海空運互免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凡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租稅協定如有特別規定,應依其規定,而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第26條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舉例指出,甲公司9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查其屬於越南的國際運輸利潤已併入申報,同時申報扣抵在越南繳納的稅額。

不過,依據我國與越南簽定的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漏稅協定,台、越之間已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一方締約國的企業,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利潤,僅由該國課稅,即甲公司該國際運輸利潤的課稅權屬於我國,不在越南課稅。

因此,國稅局就甲公司沒有向越南申請減免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准甲公司作為扣抵對我國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