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簡政便民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採曆年制者)結算申報將從102年5月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茲就相關作業之簡政便民措施,提出說明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為達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年我國(WB)經商環境改革方案」改革指標-繳納稅款之時間目標及簡政便民,101年度申報書表除整併部份頁次資料、刪除各頁次重覆填報或非書面審核必要之欄位及刪除部份頁次改以掛載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外,更於部分頁次增訂可免填寫之勾選欄位,以達簡化申報書表填寫程序。

二、增、修訂10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一)增訂18種行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未分類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6%)、廢塑膠再製粒(6%)、廢紙、廢木材及廢玻璃處理成再生原料(6%)、其他資源回收處理(6%)、帷幕牆工程(7%)、預拌混凝土工程(7%)、潤滑油批發(6%)、潤滑油零售(6%)、其他服裝及其配件零售(6%)、其他通訊設備零售(6%)、其他未分類資訊供應服務(8%)、廣告代理(7%)、人身保全服務(6%)、現金運送保全服務(6%)、居家清潔服務(6%)、其他清潔服務(6%)、展覽籌辦(6%)、其他教育輔助服務(10%)等18項行業。其中,其他教育輔助服務僅適用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之營利事業。另外,修訂44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及擴大書審純益率。

三、為適度鬆綁,以蓄積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機關團 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作業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將所需符合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要件,由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修正為百分之六十;未達上開支出比率之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簡化修正前條文規定之申辦結餘款保留程序。

此外,高雄國稅局貼心叮嚀辦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應注意須於期限內(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期限為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抵減辦法規定所列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以免因逾期而使權益受損。

二、營利事業101年度有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請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三、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具之期末存貨明細表及相關成本分析報表之格式內容,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相關表報請先依式備妥,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檢送。

四、配合推動體育運動之發展,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所為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其相關適用之規定請依財政部101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7691號函訂定之「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辦理。

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退稅額在200元以下並未辦理退稅時,可於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ICA帳戶中。

六、營利事業申報基本稅額如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且有以前年度損失可扣除時,須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扣除,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23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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