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函: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一、 依據財政部99.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 本公會會員(含員工)參加本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 課程所支付費用,如需列入事務所成本費用者,請持原收據至本公會更改抬頭,並於101年2月6日前?發免扣繳憑單給予本公會。

三、社團法人台南市記帳士公會,統一編號:1015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