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他益信託的股利或盈餘孳息,請於今年底前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所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若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將來該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取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股票信託、孳息他益」之股利200餘萬元,列報為免稅的投資收益,但該筆款項並非甲公司投資所獲配,無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乃將該筆股利200餘萬元計入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類此案件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期限只到今年12月底,在103年1月1日以後,凡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請營利事業把握補報期限,以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