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99年9月過世父親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發生申報錯誤係因幫人作保遭銀行查封與扣薪,發生經濟困難,精神恍惚而誤植,並非故意逃漏稅,請予撤銷或減輕罰鍰處分。經該局以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且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要處罰,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